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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建筑bob视讯(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五金公司、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BOBApp官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建筑五金公司、上海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被告上海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制品厂”)、被告上海建筑五金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2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云、杨贤智,被告“制品厂”、被告“五金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郭 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4年12月27日,原告与原上海铰链二厂(以下简称“铰链二厂”)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美元98万元。1984年12月 29日,“铰链二厂”又向原告申请人民币配套贷款,期限五年,金额为人民币126万元,原告同意放款并约定月利率为5。4‰。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数次向“铰链二厂”发 放了贷款人民币1190682。93元。1985年,“铰链二厂”更名为被告“制品厂”。其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制品厂”对上述贷款进行了多次展期,最终展期至 1997年12月30日。1996年12月30日,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五金公司”为被告“制品厂”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6月 5日,被告“制品厂”对该笔贷款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制品厂”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8713。04元、利息人民币 1529681。42元(自1993年12月31日至2002年6月20日)及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五金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就其诉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贷款申请书及贷款合同、外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申请表、放款凭证、更改厂名启事、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展期通知、被告“制品 厂”来函、保证合同、关于到期贷款转逾期科目的通知及催收通知、利息清单、关于到期贷款转逾期科目的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及证明函、《关于购买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及其人民币 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所附利率表。

  被告“制品厂”辩称:1、原告诉请的人民币配套贷款早已结清;2、对原告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有异议。

  被告“制品厂”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线、保证合同中,被告“五金公司”与被告“制品厂”公章位置盖反了,对保 证合同的关联性有异议,且保证合同因被告“五金公司”未同意重新盖章确认故未生效,不具有证明力;3、对催收通知和利息清单中的数额有异议,且被告“五金公司”未收到催收 通知,故该通知不具有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新利率的效力,而利息清单亦因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取高额利息不能证明被告“制品厂”拖欠原告诉请的利息;4、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上附有被告“制品厂”提出异议的情况说明,故该通知不具有证明原告债权成立和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力。

  被告“制品厂”提供证据如下: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市手工业局一九八四年第三批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上海市建筑五金公司“为‘引进不锈钢水 槽制造关键设备及着色涂膜工艺技术’项目分步实施的报告”;3、情况说明;4、还款凭证及原告回单共计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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